帮困助学(一)
发布时间:2013-06-13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帮困助学育人工作,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我校困难学生为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调整),根据学校情况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¾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定我校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名额。
(三)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按照学校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四)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组织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后,将初审名单等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切实加强对困难学生的管理与教育,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者;
(五)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六)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七)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在受助期间要坚决杜绝自身的各种不良消费行为(如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