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困助学(二)
发布时间:2013-06-13 来源:学生处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完成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第三条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中有多子女在校就读的;
(2)家庭经当地民政或社会救助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享受家庭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4)家庭成员丧失劳动力且家庭无固定收入或收入较低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对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类型为“非健全”者或者由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者,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三、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在认定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四、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学生处、财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工作组组长,辅导员为工作组成员。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和学生分别担任组长。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应民主评议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参加申请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向学生(包括新生)发送《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对照上海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学院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学院通知审批结果。
六、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应当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