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困助学(四)
发布时间:2013-06-13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的学费减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
第三条 遵纪守法,学习刻苦,品行端正,生活简朴。
第四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残疾人或单亲家庭子女等享受政府特困补贴;
(二)上海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来自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其学费减免的申请:
(一)未修满一年应得所有学分;
(二)一年内受到过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在校期间经常抽烟、喝酒、上网吧等。
第三章 经济特困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所在地区民政或社会救助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列为特困学生对象,将其材料归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八条 经济特困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如发现经认定的特困学生的生活水平已高于特困标准,学校即取消该生学费减免资格。
第四章 学费减免的金额
第九条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每学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若干档。
第十条 具体学费减免额度根据学生经济实际困难程度确定。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学费可以全部减免。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十一条 凡认为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申请学费减免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初审通过后,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由辅导员统一汇总上报到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困难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本细则和学生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确定学费减免与否及减免金额,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处将学生学费减免情况书面通知学院。
第十五条 获准学费减免的学生学费减免通知书到财务处领取学费减免金。
第十六条 已获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减免学费的一年内,若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减免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学费减免一学年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前四周。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批工作在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八周以前完成,第九周发放学费减免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另附:
关于具体学费减免额度的补充说明:
1、基础额度:父母双全,其中包括双务农、双下岗、双协保、半工半农、无固定收入等特困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为1500元。没有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为1000元。
2、少数民族学生、父母离异或一方亡故的,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3、父母一方重大病,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4、父母双方重大病,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5、父母一方残疾,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6、父母双方残疾,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7、本人重病或残疾,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8、孤儿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
9、特殊情况学生学费减免额度经相关部门讨论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