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困助学
发布时间:2013-06-13 来源:学生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帮困助学育人工作,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我校困难学生为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调整),根据学校情况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¾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定我校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名额。
(三)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按照学校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四)学院初审。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组织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后,将初审名单等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定。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切实加强对困难学生的管理与教育,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者;
(五)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六)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七)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在受助期间要坚决杜绝自身的各种不良消费行为(如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完成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第三条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中有多子女在校就读的;
(2)家庭经当地民政或社会救助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享受家庭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4)家庭成员丧失劳动力且家庭无固定收入或收入较低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对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类型为“非健全”者或者由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者,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三、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在认定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四、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学生处、财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工作组组长,辅导员为工作组成员。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和学生分别担任组长。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应民主评议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参加申请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向学生(包括新生)发送《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对照上海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学院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学院通知审批结果。
六、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应当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申请办法
临时性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专项资助。为了进一步完善临时性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困难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学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
2、在学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如遭遇自然灾害、家人罹患重病等)导致失去经济来源,影响到学习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的;
3、日常生活俭朴,师生评价好,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的;
4、其他未预见性原因,学生处研究后认为需要资助的。
二、 申请流程
1、申请学生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及生活困难证明;
2、申请学生按要求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以及本年度获得奖助学金、参加勤工助学等情况;
3、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议、审核并盖章后交至学生处;
4、学生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帮困方案。
三、其它说明
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对国家助学金的一个补充,原则上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再申请;
2、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根据个人情况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4、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的学费减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
第三条 遵纪守法,学习刻苦,品行端正,生活简朴。
第四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残疾人或单亲家庭子女等享受政府特困补贴;
(二)上海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来自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其学费减免的申请:
(一)未修满一年应得所有学分;
(二)一年内受到过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在校期间经常抽烟、喝酒、上网吧等。
第三章 经济特困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所在地区民政或社会救助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列为特困学生对象,将其材料归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八条 经济特困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如发现经认定的特困学生的生活水平已高于特困标准,学校即取消该生学费减免资格。
第四章 学费减免的金额
第九条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每学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若干档。
第十条 具体学费减免额度根据学生经济实际困难程度确定。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学费可以全部减免。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十一条 凡认为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申请学费减免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初审通过后,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由辅导员统一汇总上报到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对困难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本细则和学生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确定学费减免与否及减免金额,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处将学生学费减免情况书面通知学院。
第十五条 获准学费减免的学生学费减免通知书到财务处领取学费减免金。
第十六条 已获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减免学费的一年内,若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减免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学费减免一学年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前四周。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批工作在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八周以前完成,第九周发放学费减免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另附:
关于具体学费减免额度的补充说明:
1、基础额度:父母双全,其中包括双务农、双下岗、双协保、半工半农、无固定收入等特困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为1500元。没有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为1000元。
2、少数民族学生、父母离异或一方亡故的,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3、父母一方重大病,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4、父母双方重大病,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5、父母一方残疾,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6、父母双方残疾,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7、本人重病或残疾,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8、孤儿学生学费减免额度一般在1500元或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
9、特殊情况学生学费减免额度经相关部门讨论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