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5年度本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来源:学生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缴纳2015年度
本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的有关要求,2015年度本市大学生将继续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在校本专科(含休学、延长学业)学生必须缴纳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2015年度的医保待遇,如未按时缴纳费用,则不享受医保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一、缴费标准
本市大学生每人需缴纳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90元。
二、医保费用报销
(一)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请查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手册》。
三、关于门诊大病
(一)大学生门诊大病政策延长一年至2015年8月31日止。
(二)2015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详情《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手册》。
(三)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四、大学生居民医保缴费缴费方式
缴费时间: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7日24:00
缴费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含休学学生、延长生)
缴费方式:通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教学信息平台”上“校外考试栏目缴费”,详细操作说明见附件。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处
卫生所
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