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来源:学生处
关于缴纳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通知
各位同学们,根据沪医保中心【2017】103号文件,我校已于2017年11月27日启动2018年度全体学生集中办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作。
2018年度的缴费标准是110元/人。学校将为每一位自愿参保的同学统一办理。本次缴费通过“二工大校园服务”公众号,关注后由学生自助缴费。第一阶段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6日。
【医疗保险】“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是大学生的最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福利。
【保障范围】包括“校内门诊医疗”、“本市定点公立医院门、急诊及住院治疗(住院需事先开具结算凭证)”、“寒暑假外省公立医院急诊及住院治疗”、“因病休学外省公立医院门、急诊及住院治疗”以及“本市医保大病清单所列疾病”的医疗保障。
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效期限
2017级新生:2017/9/1至2018/12/31;
其他学生:2018/1/1至2018/12/31;
毕业班学生:2018/1/1至2018/6/30;
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毕业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继续受理相关医疗费报销事宜;如在期间住院的学生,按原规定享受住院医保待遇。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
(因2018年医保待遇有关文件尚未下达,该表仅供参考)
门急诊 待遇 | 院校内 | 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 | ||
院校外 | 一级医院 |
起付线300元/年 | 超出部分自付30% | |
二级医院 | 超出部分自付40% | |||
三级医院 | 超出部分自付50% | |||
住院 | 一级医院 | 起付线50元/次 | 超出部分自付20% | |
二级医院 | 起付线100元/次 | 超出部分自付25% | ||
三级医院 | 起付线300元/次 | 超出部分自付40% |
※患被列入本市医保大病清单疾病的学生医保待遇:按照市府相关文件规定,自付金额的部分可以另行进行大病医疗报销。
特别说明:
根据规定,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不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19-59周岁的,参加居民医保的价格是720元。大学生享受的是国家对在籍学生给予补贴后的优惠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