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年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该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每年秋季学期第3-4周,需要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常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学生须按照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岗位设置的网上操作流程。用工部门管理员进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用工信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无重修课程,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1.每年秋季学期第6-7周,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查看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选择相应的岗位后填写申请表。
2.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对该生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打印勤工助学申请表。
3.学生携带勤工助学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
4.面试结束三个工作日后,学生可上网查看是否审核通过。如面试未通过,学生可撤销原申请,重新申请新的岗位。
5.学生可在每月15日进入学校财务系统,查看上月勤工助学薪酬。
6.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岗时需向用工部门说明情况,并携带本人学生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离岗。一旦离岗,学生在余下学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三十条 用工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面试和录用
1.用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生进行面试,并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用工名单。
2.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3.用工部门有学生中途离岗需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的办公礼仪、基本技能、安全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用工部门安排学生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经过岗前培训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时必须佩戴上岗证。
第八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提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工资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年度勤助资金预算和执行情况测算决定。
第三十五条 长期设岗的部门用工所产生的勤工助学费用,由学校资助专项经费支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需要临时用工的,需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参加工作,所需费用由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支付。
第三十七条 校内用工部门负责每月25-28日网上提交勤工助学工时单,并在打印的勤工助学工时单上注明本部门用于划转经费的代码。
第三十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汇总和核对全校的勤工助学数据,制作经费清单交财务处,财务处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支付。
第三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全校的勤工助学经费进行结算。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