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上海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26〕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6年我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当年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 农村学校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为准。
4. 2025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后续如有变化,补偿代偿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5.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6. 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7. 请符合上述条件且任教满半年的我校毕业生,根据任教学校所属区教育局的安排,在5月20日前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系统(https://shxszz.shec.edu.cn//infomssh/login_online.jsp)完成在线申请。上报后,申请人在工作日联系学校资助管理中心(021-50211769)审核。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上海学生资助系统中对学费等内容审核,按要求打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再联系学生本人来学校领取纸质版申请表后,由申请人联系任教学校签字盖章。
8. 此项工作由任教学校、各区教育局、高校等多方联动,毕业生对高校办理部分如有疑问的,可电话咨询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白老师,联系电话:021-50211769。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